第 十九 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時,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 二十 條 |
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候補。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在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在監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並由三當選人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分別補選之。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1) |
在原派之會員團體中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
(2) |
因故辭職,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得分別由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准其辭職,並於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 |
(3) |
依商業團體法第66條之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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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2) |
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 |
(3) |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報告、歲入出預決算。 |
(4) |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5) |
理事監事之解職。 |
(6) |
財產之處分。 |
(7) |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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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 |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
(2)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3) |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有關大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 |
(4) |
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
(5)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6)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7) |
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
(8) |
議決本會章程外之各種章則。 |
(9) |
選派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
(10) |
其他依職責應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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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2) |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
(3) |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決算。 |
(4)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5)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6) |
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 |
(7) |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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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必要時置副秘書長一人,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聘任,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由秘書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設置各種專業委員會,其組織簡則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聘請顧問,以促進會務業務之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