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監事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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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
內政部76.4.1台(76)內社字第488858號令核定
內政部79.6.6台(79)內社字第809235號函修正
內政部83.11.8台(83)內社字第8385089號函修正
內政部84.1.11台(84)內社字第8401417號函修正
內政部86.11.15台(86)內社字第8634432號函修正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貨櫃運輸、散裝運輸、國內航運、港埠業務、國際關係、船員、財稅、行政及技術等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第 二 條  各委員會為本會理事會之諮詢單位。
第 三 條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貨櫃運輸委員會

(一)對會員公會反映貨櫃運輸意見與建議案件之研議,提供處理意見。
(二)對我國貨櫃運輸事業改進與發展之研議提供意見。
(三)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貨櫃運輸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二、散裝運輸委員會

(一)對會員公會反映散裝運輸意見與建議案件之研議,提供處理意見。
(二)對我國散裝運輸事業改進與發展之研議提供意見。
(三)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散裝運輸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三、國內航運委員會

(一)對會員公會反映國內航運意見與建議案件之研議,提供處理意見。
(二)對我國國內航運改進與發展之研議提供意見。
(三)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國內航運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四、港埠業務委員會

(一)對會員公會反映港埠業務意見與建議案件之研議,提供處理意見。
(二)對我國港埠業務改進與發展之研議提供意見。
(三)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港埠業務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五、國際關係委員會

(一)對加強與世界各國航運團體之聯繫,促進合作關係之研擬,並提供意見。
(二)蒐集世界各國航運資料,建議政府與友好國家簽訂海運雙邊協定及互免海運所得稅協定。
(三)對我國主辦或派員參加之各項國際航運會議或活動之研議,並提供意見。
六、船員委員會

(一)對會員公會反映船員問題意見與建議案件之研議,提供處理意見。
(二)對我國船員事務改進與發展之研議提供意見。
(三)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船員事務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七、財稅委員會

(一)對會員公會所提財稅問題之研議,提供解決辦法及處理意見。
(二)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財稅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三)對現行有關財稅政策、法令規章及行政措施之研議,提供建議及改進意見。
八、行政委員會

(一)對本會內部重要規章制訂與修正之研議提供意見。
(二)對本會重要財務採購與變賣之審議並提供意見。
(三)對本會行政事務之革新,提供改進意見。
九、技術委員會

(一)對會員公會所提航運工程技術問題研究並提供意見。
(二)蒐集世界最新航運工程技術資料,提供會員公會參考。
(三)因應實際需要,適時舉辦航運工程技術問題專題講演、研討會及座談會等。
第 四 條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遴選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 五 條 各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各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七 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提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如遇有時間性或突發性案件,得先經理事長裁決處理,再補提理監事會追認。
第 八 條 各委員會事務之處理,由理事長調派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第 十 條 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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