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貨櫃運輸、散裝運輸、國內航運、港埠業務、國際關係、船員、財稅、行政及技術等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
第 二 條 |
各委員會為本會理事會之諮詢單位。 |
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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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貨櫃運輸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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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會員公會反映貨櫃運輸意見與建議案件之研議,提供處理意見。 |
(二)對我國貨櫃運輸事業改進與發展之研議提供意見。 |
(三)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貨櫃運輸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
二、散裝運輸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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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會員公會反映散裝運輸意見與建議案件之研議,提供處理意見。 |
(二)對我國散裝運輸事業改進與發展之研議提供意見。 |
(三)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散裝運輸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
三、國內航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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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會員公會反映國內航運意見與建議案件之研議,提供處理意見。 |
(二)對我國國內航運改進與發展之研議提供意見。 |
(三)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國內航運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
四、港埠業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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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會員公會反映港埠業務意見與建議案件之研議,提供處理意見。 |
(二)對我國港埠業務改進與發展之研議提供意見。 |
(三)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港埠業務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
五、國際關係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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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加強與世界各國航運團體之聯繫,促進合作關係之研擬,並提供意見。 |
(二)蒐集世界各國航運資料,建議政府與友好國家簽訂海運雙邊協定及互免海運所得稅協定。 |
(三)對我國主辦或派員參加之各項國際航運會議或活動之研議,並提供意見。 |
六、船員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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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會員公會反映船員問題意見與建議案件之研議,提供處理意見。 |
(二)對我國船員事務改進與發展之研議提供意見。 |
(三)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船員事務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
七、財稅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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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會員公會所提財稅問題之研議,提供解決辦法及處理意見。 |
(二)對政府主管機關交議之財稅案件之研議,提供建議意見。 |
(三)對現行有關財稅政策、法令規章及行政措施之研議,提供建議及改進意見。 |
八、行政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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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本會內部重要規章制訂與修正之研議提供意見。 |
(二)對本會重要財務採購與變賣之審議並提供意見。 |
(三)對本會行政事務之革新,提供改進意見。 |
九、技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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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會員公會所提航運工程技術問題研究並提供意見。 |
(二)蒐集世界最新航運工程技術資料,提供會員公會參考。 |
(三)因應實際需要,適時舉辦航運工程技術問題專題講演、研討會及座談會等。 |
第 四 條 |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遴選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
第 五 條 |
各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六 條 |
各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第 七 條 |
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提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如遇有時間性或突發性案件,得先經理事長裁決處理,再補提理監事會追認。 |
第 八 條 |
各委員會事務之處理,由理事長調派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辦之。 |
第 九 條 |
各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
第 十 條 |
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
第十一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