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依商港法第50條實施PSC港口國管制,法務部和海運界當然一致認為是符合法律的,
但欠缺執行PSC港口國管制的管理規則作為我國海事管理的標準和取締處罰的依據,而直接引用國際公約當作我國的管理規則來執行,港務科未將國際公約轉化為我國執行的管理規則後讓港口國管制官員到現場去執行管制任務,在推動上拐彎抹角的來執行,恐進退失據滯礙難行,致使港口國管制官員對外國船舶及船員的檢查敢怒而不敢直言,甚至於不願公開船舶及船員的檢查紀錄在MTNet上,惟恐失據。
但當2015年IMO制定出強制實施IMO會員國自願性審核所有IMO公約及決議的機制Voluntary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 Enter Into Force的措施後,我國會措手不及的來擬定我國執行港口國管制的管理規則,作為我國海事管理的標準和取締處罰的依據,故建議及早來擬定我國執行港口國管制的管理規則,供港口國管制官員在現場執行管制任務,供外部獨立稽核評估我國的單位能夠宣佈我國是符合IMO會員國自願性審核的標準,使我國港口於2015年後不致成為Sub-standar Port次標準港口,因此我們面對的是2015外來的挑戰。
同樣的,船舶科FSC船旗國管理的系統和機制,應加入內部品質管理的系統,供外部獨立稽核評估我國的單位能夠宣佈我國是符合IMO會員國自願性審核的標準,使我國船舶於2015年後不致成為Sub-standar Ship次標準船舶,因此我們面對的仍然是2015外來的挑戰。
For Your Information:
據外電Llodys 及 Intertanko的報導:
歐盟已發函要求愛爾蘭和葡萄牙限期依據歐盟的管理規則去執行國際公約有關船舶的PSC港口國管制,並發函要求義大利限期依據歐盟的管理規則去執行STCW國際公約有關船員的管理,逾期均將送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辦理。
以上用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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